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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0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启良,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088-3号申请人: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鑫,经理。被申请人:丁启良,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道口镇丁屋子村。法定代表人:严洪山,经理。申请人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启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人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丁启良在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启良在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案件申请费4673元,由申请人莒南县国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谦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子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