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再来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再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82号罪犯叶再来,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辽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再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辽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刘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张玉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叶再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叶再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月消费高。建议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至9月间叶再来组织、叶再福、陈金敏等人,在福建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叶再来参与诈骗犯罪3次,涉案金额共计177739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叶再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监狱内月消费较高,可以认定为具有财产刑执行能力,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再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