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怀宁县胡氏调味食品商行与怀宁县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管理(盐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胡氏调味食品商行,怀宁县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初33号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注册号340822600275167。经营者胡兵,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810605667。法定代表人王家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品商行与被告怀宁县盐务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品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品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宁县胡氏调味品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