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红兵、王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兵,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35号被执行人贺红兵,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王永红,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贺红兵、王永红诈骗罪罚金刑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