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滨与张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滨,张宇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185号原告:陈建滨,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宇滨,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陈建滨为与被告张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滨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