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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与赵亚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赵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国成,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一兵,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亚洲,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亚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员  张文献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