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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与姜海涛、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姜海涛,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42号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法人:桑巴依尔,克尔古提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尔加拉,男,蒙古族,籍贯新疆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会计,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姜海涛,男,汉族,籍贯河南省周口市,分公司经理,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负责人:姜海涛,分公司经理。被告: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董事长。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姜海涛、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9.5元,减半收取9714.7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和静县克尔古提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贺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