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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金树、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树,张玉英,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21号申请人:刘金树,男,汉族,1946年4月28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张玉英,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海军,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金树与被申请人张玉英、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