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林与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63号原告:许林,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开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受理原告许林诉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买卖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许林通过网络方式购买的货物,收货地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许林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京东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