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旭、陈光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陈光万,陈光万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4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泗县。被执行人:陈光万,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陈光万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4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旭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陈光万于2017年1月25日偿还原告刘旭10,000元,2017年3月20日前被告陈光万偿还原告刘旭29,000元;二、如被告陈光万按上述第一项完全履行,本案钢筋欠款全部履行完毕;如被告陈光万未按上述第一项的时间及金额完全履行,原告刘旭可于被告陈光万逾期或不完全履行次日,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陈光万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5日支付39,000元钢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陈光万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皖1324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