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成义与王发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义,王发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481号原告:张成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张正明(系张成义的弟弟),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发立,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33XX****XX、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义与被告王发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义以与被告王发立自行协商解决此事为由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张成义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