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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定一与樊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一,樊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464号原告陈定一,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樊莉平,女,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陈定一与被告樊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定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定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现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樊莉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5日至3月5日,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樊莉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被告樊莉平从原告陈定一处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樊莉平给原告陈定一出具欠条一张。借条载明:“欠条,今借现金贰万元整于元月5日-3月5日还清,到期未还的话违约金30%,月利息5分偿还,借款人:樊莉平,身份证号:,借款人樊莉平,2016年1月5日”。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与证人张某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被告樊莉平借款原告陈定一20000元后,为原告陈定一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证明二人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建立借款合同后,被告樊莉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而没有偿还,引起本案纠纷,被告樊莉平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2分,应按2分计算。计利率按2分从2015年3月6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莉平偿还原告陈定一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利率按2分从2012年3月6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