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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高海山申请执行武大伟、武志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山,武大伟,武志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海山,男,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武大伟,男,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武志泰,男,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海山申请执行武大伟、武志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高海山支付运费76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7704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大伟的银行存款7704元。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高海山称他妻寻找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的行踪和财产线索,要求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