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2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伟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396号之一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7号。法定代表人:彭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龙(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武汉市三一大小健XX活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余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