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昌海与被执行人王友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海,王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友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昌海与王友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友毅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昌海腾退位于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迎春路28号8楼北套房屋,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友毅发出了限期腾房公告,并依法通知了其成年家属到场。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王友毅未自动履行腾房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且已执行完毕,并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昌海。申请执行人许昌海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柞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清审 判 员 程 凡代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石航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