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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祁秀兰与何宝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秀兰,何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祁秀兰,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住宝鸡市宝十路47号。被执行人何宝军,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宝军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428元银行存款,剩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宝鸡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