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祁秀兰与何宝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秀兰,何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祁秀兰,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住宝鸡市宝十路47号。被执行人何宝军,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宝军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428元银行存款,剩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宝鸡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