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福新与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福新,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福新,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曹永义,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女,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职工。上诉人梁福新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福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回上诉申请书,上诉人梁福新称与被上诉人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不再要求上诉,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福新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称,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协议,要求撤回上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福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福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