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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与董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董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5863号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神木市阳崖果园村。法定代表人:张美玲。被告:董峰,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锦惠苑小区。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董峰拖欠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物业费986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董峰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9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组、第2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虽被告辩称其未见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但其已实际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其辩称观点不成立,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董峰欠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986元属实。关于被告辩称室内漏雨及室外小区环境容貌的问题,庭审中被告自认属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故应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小区内车库门外摆放物品,是小区业主的自主权利,并非原告的职责所在,且庭审中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庭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省神木县景宏物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9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