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与何炎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044号原告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国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小华,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纳,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罗丽。被告何炎。原告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日,共给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7批,合计金额23730元,所有送货单均由被告何炎签收。在原告送货前,被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被告收货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何炎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货款2000元,在此之后,被告就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730元;2、两被告从收货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何炎口头以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下订单,要求原告供应LED灯珠,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分批向被告交付了货物,送货单均由被告何炎签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七张送货单,七张送货单记载的客户名称为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金额合计为23730元,七张送货单均由被告何炎签名确认。关于送货地址,原告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塘尾同仁工业园A栋3楼,系被告何炎指定的送货地址。原告称被告何炎在口头下订单时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原告支付了定金3000元,被告何炎另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其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原告另提交了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该资料显示被告何炎为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42%。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虽记载客户名称为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但整个交易过程均是由被告何炎下订单、收货、支付定金及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显示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确认与原告存在LED灯珠交易的事实,故本院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系原告与被告何炎,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艾伊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金额合计为23730元的货物,但未举证证明支付货款的情况,故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被告何炎仅支付了5000元货款的主张,被告何炎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73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炎交易过程中未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故本院对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73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鑫伟天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由被告何炎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