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桥西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886380494N。负责人:李文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容,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员工。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友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