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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22号原告: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17号1层。法定代表人:石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飞,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239号附16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登平,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台广告投放服务,投放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告播出内容为“乐居华庭装饰”,广告费合计300万元,合同对广告播出时间、长度、次数等事项作了约定,且明确约定被告应在合同期内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上月广告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广告投放,但被告迟迟未将广告费尾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费尾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所签合同不在成都市武侯区履行,而在成都市高新区履行,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及利息,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乐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