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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79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被告人苏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1994年6月14日,因犯轮奸罪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11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拉尔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海某共同在敖某家喝酒后走到莫旗人民医院银行道口处时发生口角,苏某将海某拽到在地,用拳脚击打海某。经鉴定,被害人海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胸肋骨多发性骨折(第7、8、9、10、11肋骨)、右侧胸腔积气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眉间皮肤裂伤及双眼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4月8日,被告人苏某被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向华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请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2940.76元,包括医疗费14579.8元、误工费41405.60元、护理费2155.36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00元,另外请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按法律规定酌情给付。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苏某同意赔偿,但因家庭困难无法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具有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莫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参照《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494.53元、误工费1993.67元(104.93元/天×19天)、护理费2020.84元(106.36元/天×19天)、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鉴定费5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费用合计21109.04元是由于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应予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未能提供增加营养的证据,故对其营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其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二、被告人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109.0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常娜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