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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査根与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査根,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571号原告:王査根,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芬,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査根与被告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査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査根因与被告王芬已达成庭外和解,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査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査根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