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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2429号被拘留人:周华,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黄伟钢与被执行人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华拒不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华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