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2429号被拘留人:周华,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黄伟钢与被执行人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华拒不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华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