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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某1、牛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1,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执行人牛某2,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牛某3,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牛某4,女,1983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证号码:370828198302051066,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牛某5,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与被执行人牛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