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仁会与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仁会,刘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仁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开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30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彭仁会与被执行人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该案于2017年8月1日执行立案。本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彭仁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开山的实际居住地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仁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仁会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彭仁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