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文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等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白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初52号原告沈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11月2日,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所在××旗。法定代表人孟某,旗长。委托代理人高某,阿鲁科尔沁旗房产管理所职工。委托代理人刁某,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某,女,1956年6月4日,蒙古族,无业,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西市。第三人白某1,男,1955年9月12日,蒙古族,无业,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西市,系赵某丈夫。原告沈某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第某、白某2,原告沈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占臣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秀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