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刘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善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郜文仲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签发:核稿:(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804197009180014,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泰社区15组。被执行人刘善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4198007075511,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德善存李方屯。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执行员: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