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刘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善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郜文仲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签发:核稿:(2017)浙0104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804197009180014,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泰社区15组。被执行人刘善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4198007075511,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德善存李方屯。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2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洪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执行员: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