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建军与陈劲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军,陈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46号申请人:曹建军。被申请人:陈劲松。申请人曹建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劲松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曹建军以其所有的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5号楼2501房屋(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748**、权055817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劲松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曹建军所有的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5号楼2501房屋(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748**、权0558173)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曹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学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向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