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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阮永超与陈道辉、陈荣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超,陈道辉,陈荣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510号原告:阮永超,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浚明,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道辉,男,汉族,1945年3月2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荣星,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阮永超与被告陈道辉、陈荣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阮永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永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庆泉蔡子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