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振湘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强,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四川省宁南县。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未委托过任何人与其签订合同,而且上诉人从未购买过被上诉人的沙石,也未委托过任何人向被上诉人购买过,更不存在结算出具欠条事宜,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本案按合同约定管辖来审理,显然对上诉人不公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承建宁南县B区商住楼项目工程后,成立了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县B区商住楼项目部。此后,项目部在被上诉人郑强处购买沙石,双方虽然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宁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均拥有本案的管辖权。而原告只向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宁南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桂 林审判员 蔡 义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 文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