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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瀚檬与葛金霞、张德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瀚檬,葛金霞,张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瀚檬,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葛金霞,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德权,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刘瀚檬与被执行人葛金霞、张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一、被告葛金霞、张德权偿还原告刘瀚檬借款本息合计8.6万元,于2016年7月27日前履行;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葛金霞、张德权共同负担1250元,余款退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