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侨立中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侨立中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6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7号首层自编102铺之一。法定代表人:黄月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顺德侨立中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新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何冠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侨立中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严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