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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细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细祖,别名陈世祖,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1999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细祖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细祖在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城上城3栋2单元19楼收快递时见19楼1904室被害人王某家大门口鞋柜边的地上有一个装有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千元现金的女式夹包,遂产生贪念,将该包偷走。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718元。2017年5月23日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城上城小区附近将陈细祖抓获。当日16时许,民警从陈细祖家中搜查出赃款人民币一千元、赃物苹果6手机和女士夹包,上述赃物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细祖已将赃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细祖及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细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细祖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细祖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细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揭水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