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储金苗、储爱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金苗,储爱平,汪义革,吴建军,王志,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01号之三(2017)皖0828执241号之三(2017)皖0828执242号之三(2017)皖0828执244号之三(2017)皖0828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储金苗,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爱平,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汪义革,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493号、(2016)皖0828民初2494号、(2016)皖0828民初2495号、(2016)皖0828民初2492号、(2016)皖0828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岳西县金山廊桥二楼2-3-4-5-6-7-8-9号门面房出租给储梦朗、岳西县致青春网咖的2017年度租金收入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