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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光友与车通、沈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友,车通,沈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张成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49号原告李光友,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车通,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明堂街12号。被告张成龙,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2层)负责人张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友诉被告车通、沈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汽车分公司、张成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友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