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兰某申请执行郞某、陈某、王某、宋某、王某1、吴某、黄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郞某,陈某,王某,宋某,王某1,吴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兰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郞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兰某申请执行郞某、陈某、王某、宋某、王某1、吴某、黄某侵权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郞某、陈某、王某、宋某、王某1、吴某、黄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6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