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7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0769-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九峰小区凤凰菜场二楼。法定代表人:余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凤,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小玲代书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