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湛守花与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守花,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23号原告:湛守花,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守花与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湛守花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湛守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强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敏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