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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湛守花与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守花,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23号原告:湛守花,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守花与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湛守花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湛守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强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敏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