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洪添、邱志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洪添,邱志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特151号申请人:郑洪添,女,193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媚,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邱志强,男,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理人:邱淑英,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郑洪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志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洪添称,其与被申请人邱志强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三个子女:邱淑英、邱旭明(2014年9月死亡)、邱旭媚。邱志强于2010年8月26日因脑出血导致:1.血管性痴呆;2.混合性脑卒中后遗症。现邱志强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经全部子女同意,指定郑洪添为其监护人。邱志强的代理人邱淑英称,同意宣告邱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洪添作为邱志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邱志强,男,193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邱志强与郑洪添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三个子女:邱淑英、邱旭明(已于2014年死亡)、邱旭媚,无生育和收养其他子女。邱淑英、邱旭媚均陈述,邱志强的父母在抗日战争时期已走散,邱淑英、邱旭媚出生后就从未见过他们。2017年7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伍医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邱志强患有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来源合法,应予接纳。邱志强的近亲属均同意宣告邱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邱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洪添为邱志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岑文豪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