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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499号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马寺山泽凤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杰,男,1985年出生,汉族,陵川县人,个体工商户。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