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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何金祥危险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金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同江市江都超市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江都花园A栋东三门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金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金祥醉酒驾驶黑D×××××号小型轿车承载妻子吴某1沿松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宴酒店口时,吴某1因车速较快怕出危险便拉了一把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倒道路西侧的树木并砸到李某停放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何金祥、吴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金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1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酒精检测:何金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6mg/100mL。经法医鉴定吴某1右上臂轻伤二级。案发后何金祥一次性赔偿李某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金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吴某1、吴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何金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何金祥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金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金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金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艺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