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世川与逯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川,逯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927号原告:胡世川,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平,重庆百川(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川(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德玲,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世川与被告逯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胡世川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逯德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世川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世川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廖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