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海与魏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魏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39号原告:李海,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魏潘辉,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原告李海与被告魏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以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海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