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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海与魏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魏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39号原告:李海,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魏潘辉,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原告李海与被告魏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以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海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