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红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红,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代理人何贵朋,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仲裁一案,磴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2-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