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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与杨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杨子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53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法定代表人:任剑,站长。被告:杨子义,男,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与被告杨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93072部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