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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飞棋与被告黄友武、邓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棋,黄友武,邓艮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738号原告:林飞棋,男。被告:黄友武,男。被告:邓艮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棋与被告黄友武、邓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林飞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飞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林飞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