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飞棋与被告黄友武、邓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棋,黄友武,邓艮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738号原告:林飞棋,男。被告:黄友武,男。被告:邓艮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棋与被告黄友武、邓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林飞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飞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林飞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