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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平安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元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平安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元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平安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坦西街109号C区5幢1102号。法定代表人:来显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元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19室。法定代表人:刘天霞,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平安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元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注册地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案由不当,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仅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适用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人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注册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案件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偏关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偏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