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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执3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3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7906011-8。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郑店街东风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4830637-6。法定代表人肖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鄂05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6)鄂0503执393号之一执行裁定,确定截止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68820.18元(含执行费8685元。本安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区二桥头东北区75栋1层房产(产权证号:阳20150122**)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于2017年7月28日拍卖成交,成交额806700元。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8685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债务660135.18元,余下款同137879.82元返还给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