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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刘良金、程琴等与王芝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金,程琴,唐奇,王芝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00号原告:刘良金,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程琴,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唐奇,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奇,身份信息同上。被告:王芝署,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苏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9305031305。负责人:莫卫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良金、程琴、唐奇诉被告王芝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良金、程琴、唐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金、程琴、唐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良金、程琴、唐奇撤回对被告王芝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良金、程琴、唐奇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桂 林审 判 员  颜 林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文浩 更多数据: